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
(一)及时与上级学位委员会联系,了解国家和省关于学位工作的政策与动态;
(二)研究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制度;
(三)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;
(四)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;
(五)研究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;
(六)检查、评估、监督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。
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
(一)根据本单位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,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,逐个进行审核,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;
(二)向学位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;
(三)接受和处理本单位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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